工作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在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是確保我們黨的各項工作沿著正確方向開展的必然要求。
《條例》第十章從130條到149條共20條,具體指出了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概括起來有5個方面:
一是工作失職行為。比如,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不敢斗爭、不愿擔當,新官不理舊賬等。
二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比如,熱衷于輿論造勢,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檢查考核中搞層層加碼等。
三是違規干預插手行為。比如,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違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等。
四是泄露組織秘密行為。比如,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泄露試題、考場舞弊等。
五是違規出國(境)和國(境)外違紀行為。比如,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