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1.違規取得外國國籍、國(境)外居留資格。
《條例》第九十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黨紀重處分。
這里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等規定。黨員、干部違規取得外國國籍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這本身就是嚴重的違紀行為,還有的是在為從事其他違紀違法活動甚至外逃國(境)外創造便利條件。因此,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作出嚴格的紀律處分規定。
2.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擅自超出批準范圍因私出國(境)。
《條例》第九十一條對此類行為作出規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
這里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等。上述文件對列入登記備案范圍的黨員、干部的因私出國(境)審查程序、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加強管理監督,黨員、干部要嚴格落實相關制度要求,把組織紀律執行到位。
“因私出國(境)證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護照、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一般是指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向申請前往港澳地區定居的內地公民簽發的證件。出國護照、出境證件是公民在國(境)外的身份憑證,必須按照規定辦理。
關于因私出國(境)證件保管,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因私出國(境)證件,應在回國(境)后10日內,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其中的登記備案人員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干部;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干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二是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這是新修訂的《條例》增寫的內容。
除了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外,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還包括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人員持普通護照前往事先未報批的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免簽入境、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辦理落地簽證、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免簽過境或者與中國實現互免普通護照簽證的國家和地區,以及獲批前往某個或某幾個申根國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報批的其他申根國家。
按照有關規定因私出國(境)需經組織批準的黨員、干部,經批準后出現了需要改變路線、期限等超出批準范圍的新情況新變化,應當及時向組織報告情況,這是對黨員、干部的組織紀律要求。如果未向組織報告而擅自改變行程或者超期未歸,就是違反組織紀律。負有報告義務的黨員、干部要切實增強組織觀念,充分認識這不是純粹的個人私事,而是涉及對組織批準事項的調整和變更,該報告的必須履行報告義務。
3.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違規聯絡國(境)外機構、人員。
《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相應處分。
擅自脫離組織,是指事前不向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的黨組織或者負責人請示報告,未經批準擅自外出、單獨行動,組織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為。這里強調其為擅自離開組織外出,但不存在“出走不歸”的主觀動機。黨員、干部要切實強化組織意識,即便身處國(境)外,也要時刻想到自己是黨組織的一員,肩負職責使命,嚴格遵守紀律約束,維護好黨和國家形象。
4.在國(境)外出走,幫助在國(境)外出走。
《條例》第九十三條將其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出走,是指未經組織批準,私自外出不歸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滯留國(境)外不歸的行為。這里說的“出走”行為具有“不歸”的主觀動機,比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擅自脫離組織”行為性質和危害更為嚴重。按照黨章第九條的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條例》落實黨章要求,規定對脫離組織出走的黨員給予嚴肅處理。
二是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相應處分。“提供方便條件”有很多具體表現。比如,為脫離組織出走人員開具證明,代辦護照、簽證,幫助購買車船機票,提供經濟幫助,提供落腳點,或者為其提供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