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明確部署,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更加突出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對推進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作出規定,對于發揮巡視制度優勢,打通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的貫通渠道,推動形成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中國特色監督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讀懂綜合監督寫入條例的深意
隨著全面深化改革向縱深推進,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已由前期的夯基壘臺、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進、積厚成勢,進入到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新階段。各領域各環節監督的關聯性、互動性明顯增強,每一種監督都會對其他監督產生重要影響,也都需要其他監督協同配合,必須上下統籌、聯動推進。
巡視作為黨委(黨組)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具有貫通協調的實踐基礎和組織優勢。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有利于把方方面面監督力量凝聚起來、有機貫通,共享共用信息、資源、力量、手段、成果,形成監督合力。
對于巡視本身來說,貫通各類監督意味著不再孤軍奮戰,可以借力其他監督的優勢更好“亮劍”。例如,巡視前向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情況,有利于巡視組提前進入工作狀態、迅速選準主攻方向,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巡視后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的整改監督責任以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成果運用責任,有利于推動巡視整改取得實效,切實維護巡視監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對于其他監督而言,與巡視的貫通協調可以更好地突破難點、推動工作。實踐中可以看到,紀檢監察機關將巡視整改情況納入日常監督范圍后,工作更有針對性。審計、統計等工作也越來越注重運用巡視工作成果,提升發現問題的能力。更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等不少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都特別強調將相關工作納入巡視巡察內容,就是要借力巡視利劍保障工作落實。
巡視與其他監督打好“配合戰”、彈好“協奏曲”,更重要的意義在于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各類監督相互借勢借力、發揮綜合效應,既能提高監督質效,也能解決各類監督協同配合不夠、成果共享不夠,特別是交叉監督、重復監督等問題,有效防止形式主義、減輕基層負擔。近年來,經過不懈探索,巡視在發揮綜合監督作用方面取得積極進展,要堅決貫徹黨的二十大部署,深入落實《條例》有關要求,更好發揮系統優勢,增強綜合監督效能,為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貢獻巡視力量。
監督貫通的關鍵在于責任貫通
推進監督貫通協調,關鍵是責任貫通,做到既守土有責、各負其責,又協調協作、密切配合。這次《條例》修訂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明確責任。各方在監督貫通協調方面的責任就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巡視之所以能發揮綜合監督作用,是因為由黨委(黨組)直接組織開展。壓實責任,首先要壓實黨委(黨組)的責任?!稐l例》第七條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發揮巡視綜合監督平臺作用,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各級黨委(黨組)必須深刻領會這一要求,進一步強化系統思維、加強頂層設計,統籌推動各監督主體溝通協作,形成在黨的領導下協同監督的良好局面。
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在推動監督貫通協調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中央巡視機構就與紀檢監察、宣傳、政法、審計、財政、統計、信訪、保密等機關和單位制定出臺了有關文件,形成了貫通協調的制度機制體系?!稐l例》明確賦予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相關職責,有利于進一步推動研究解決突出問題、進一步建立健全巡視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的制度機制。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以及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的責任。從近年實踐看,各機關、部門不斷提高政治站位,主動發揮職能作用,自覺將監督工作融入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大局,通過巡視綜合監督平臺,把各自的人力資源、信息資源、職能資源有機組織起來、綜合運用,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隨著《條例》要求的貫徹落實,各有關方面必將進一步增強主動性,探索與巡視監督貫通的方法路徑,推動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
具體化“打法”推動增強合力
人員選派、情況通報、政策咨詢、問題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監督、成果運用……新時代以來,巡視充分發揮綜合監督作用,探索出不少統籌監督力量、整合監督資源、共享監督成果的實現形式。《條例》把這些經驗做法固化為制度,為進一步加強監督貫通指明了路徑。
以人員選派為例,如今的巡視工作,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各相關職能部門選派專業力量深度參與,已經成為常態。二十屆中央第一輪巡視從財政、統計、審計、國資、信訪等部門抽調了一批干部,這些干部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有力提升了巡視監督效能。再如措施配合,各級巡視巡察也傾注心血積極探索,例如江蘇、陜西等不少地方開展了“巡審聯動”,讓“政治體檢”和“經濟體檢”相得益彰,提升發現問題的能力。海南??诘鹊剡€試行了巡察統計聯動監督,充分發揮“巡”的權威和“統”的專業,努力實現1+1>2的綜合監督效果。放眼未來,在《條例》的規范指導下,相信會有更多、更有效的監督聯動方式在實踐中應運而生。
對于監督貫通的方式和路徑,《條例》不僅在第二章“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里有所規定,還在第四章“工作程序、方式和權限”、第五章“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等章節關于巡視準備、了解、報告、反饋、移交、整改等環節的規定中提出具體要求。以巡視準備環節為例,新修訂的《條例》在原有“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有關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聽取宣傳、統戰、保密、財政、統計等部門情況通報的要求,推動監督貫通協調的范圍不斷拓展、效果不斷深化,更加契合新時代新征程巡視監督的現實需要。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是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巡視工作的各有關方面必須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真正讓《條例》要求落實落地,在推動監督貫通協調上更加主動作為,不斷增強綜合監督效能,在推動黨的自我革命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2024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