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明確部署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單列一章對此作出規定。其中,對被巡視黨組織開展集中整改的時間期限,從原《條例》規定的2個月調整為6個月。
這一調整主要著眼于巡視整改實踐需要。根據巡視工作規定,集中整改期內要開展多項工作,包括制定整改方案,召開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處置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和信訪事項,全面抓好巡視反饋問題整改并舉一反三、建章立制,報告巡視整改進展情況,等等。這期間,不論是承擔主體責任的被巡視黨組織,還是負責整改監督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工作任務都很重,工作節奏都非常緊張。比如整改方案,從被巡視黨組織研究制訂,到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審核修改,往往就需要1個多月的時間。其實,早在2021年12月出臺的《關于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意見》中,巡視集中整改期就已經從2個月延長至3個月。但調研中各地各單位普遍反映,3個月時間仍然比較緊張。所以,結合巡視整改工作實際和調研中的意見建議,《條例》作出這一調整,目的就是保障相關責任主體有更充足的時間去研究問題、推動解決問題。實際上,6個月也不可能解決巡視反饋的所有問題。集中整改期結束,并不代表巡視整改工作畫句號。要持續推進常態化整改,對已完成的整改任務,著力鞏固拓展整改成果、防止問題反彈;對需要長期整改的任務,要以久久為功的韌勁緊盯不放、一抓到底,推動巡視整改見真章、求實效。
另外,《條例》對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由開展巡察工作的黨組織結合實際確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2024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