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新增一章,對開展巡察工作的主體、市縣巡察對象、巡察監督內容等作出規定,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巡視工作的重要論述的有力舉措,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專章規定巡察工作,是落實黨章要求、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巡察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巡察工作,多次對以巡視帶巡察、扎牢織密監督網等作出部署,黨的十九大修改黨章時對巡察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條例》專章規定巡察工作,將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相關部署固化為黨內法規,進一步具體化、細化黨章關于巡察工作的規定,能夠有力督促各地貫徹落實,確保黨中央對巡視巡察工作集中統一領導落實落地。
專章規定巡察工作,是完善巡視巡察工作格局、推動巡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原《條例》制定時,市縣巡察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所以對其未作具體規定。2017年,黨中央印發《關于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見》,目前全國所有市縣都建立了巡察機構、開展了巡察工作,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巡視巡察工作格局。在這個格局中,巡察監督是基礎和底板,強化上下聯動、形成系統優勢,必然要求深化做實巡察工作。《條例》結合基層特點對巡察工作加以規范,使巡察依據更加充分、定位更加精準、任務更加具體,為提升政治巡察監督質量,完善巡視巡察工作格局奠定堅實基礎。
專章規定巡察工作,是堅守人民立場,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價值取向的需要。巡察是巡視工作向基層延伸的重要制度安排,直接面向人民群眾,能夠有效推動解決群眾身邊問題,讓群眾感到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關懷就在身邊,全面從嚴治黨就在身邊。《條例》專章規定巡察工作,并首次明確把村(社區)黨組織納入縣(市、區、旗)黨委巡察范圍,充分體現了巡視巡察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立場,對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實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義和實踐意義。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2024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