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行為,加強財務監督,促進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依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實施意見》,參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的通知》,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省屬企業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是指省屬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取得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確實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事實損失,對其賬面余額和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賬務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應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完整、責任明確,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當資產成為事實損失時,該項資產是否已計提或提足資產減值準備,都應按本規則對該項資產進行財務核銷。
????(二)謹慎性原則。省屬企業應定期對資產質量進行全面清理核實,預計潛在損失,合理計提相應資產減值準備,做好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
????(三)及時性原則。省屬企業對已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產應及時進行財務核銷,核銷時間一般應在取得該資產損失確鑿證據的一年之內。
????(四)責任清晰原則。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應在查明資產損失事實和原因的基礎上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五)分級管理原則。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分級開展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省國資委負責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的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省屬企業集團公司負責所屬子企業的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
第二章 資產損失財務核銷依據
????第五條 省屬企業進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應在對資產損失調查清理的基礎上,取得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鑒證或公證證明以及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等。
????第六條 應收款項(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委托貸款及其他應收款)損失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債務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可證明已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據。
????(二)債務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的,應取得當地工商部門注銷、吊銷公告、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債務單位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三)債務人失蹤、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應取得有關方面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及其遺產(或代管財產)已經清償完畢或確實無財產可以清償,或沒有承債人可以清償的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六)與債務單位(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取得債務重組協議及執行完畢證明。
????(七)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應取得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應取得清欠部門的情況說明以及資產所屬企業董事會批準的會議紀要。
????(九)其他足以證明應收款項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七條 除應收款項外的其他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損失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被投資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的,應取得工商部門注銷、吊銷公告,或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被投資單位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二)被投資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三)涉及訴訟的,應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應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五)長期股權投資發生事實損失的,應取得企業內部業務授權投資和處置的相關文件,以及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機構出具的合法交易資金結算單據。
????(六)其他足以證明該金融資產或長期股權投資發生事實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八條 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和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發生盤虧的,應取得有效的資產清查盤點表和有關責任部門審核決定。
????(二)報廢、毀損的,應取得相關專業質量檢測或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以及清理完畢的證明;有殘值的,應當取得殘值入賬證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強令拆除的,應取得國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畢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應取得責任人繳納賠償的收據或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單及銀行進賬單。
????(六)抵押資產發生事實損失的,應取得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證明。
????(七)其他足以證明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九條 無形資產損失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應取得相關技術、管理部門提供的鑒定報告。
????(二)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且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應取得已超過法律保護的合法、有效證明。
????(三)其他足以證明無形資產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十條 商譽損失應依據分攤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中有關資產形成事實損失的相關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第十一條 長期待攤費用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產損失應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進行財務核銷。
????第十二條 其他資產損失財務核銷依據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集團公司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管理實行備案制和核準制。省屬企業集團公司較大資產損失限額以下的資產損失財務核銷事項,報省國資委備案;較大資產損失及以上財務核銷事項,報省國資委核準。
????第十四條 “較大資產損失”標準按照《安徽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認定。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及所屬子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企業相關部門提出核銷申請,說明資產損失成因及責任追究等情況,并逐筆逐項收集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據資料。
????(二)企業內審、監察或其他相關部門對資產損失成因及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三)企業財務部門對核銷報告和證據資料等進行復核,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對核銷事項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核論證,提出復核意見。
????(四)企業應聘請省國資委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損失財務核銷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涉及國家安全的資產和特殊企業,可由省屬企業集團公司的內審部門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五)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須經董事會審議,形成會議紀要;省國資委和省屬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對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提出處理意見。
????(六)按照分級管理原則,需報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備案或核準確認的,應當報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備案或核準確認。
????(七)企業根據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申請、相關證據資料、董事會會議紀要、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的備案或核準文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及所屬子企業按照工作程序進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后,應當在年度財務決算中由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情況出具審核說明,并在年度財務決算專項說明中單獨披露。審核說明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證據的充分性與確鑿性。
????(二)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程序的合規性。
????(三)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賬務處理的正確性。
????(四)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年度決算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等。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請示。主要包括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的類別、金額、成因、內部核銷審批程序、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情況。
????(二)逐筆附報資產確認為事實損失的相關合法證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專項審計報告。
????(三)企業董事會會議紀要。
????(四)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情況表。
????(五)省國資委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申報較大資產損失及以上財務核銷,原則上一年內申報次數不超過兩次。
第四章 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后的管理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資產損失經備案或核準財務核銷后,企業仍應建立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應嚴格賬銷案存資產登記、清理和追索及銷案等工作程序,按照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后續處理,設立備查賬,做到有據可查,資產損失可追溯。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按照《關于加強省屬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對所屬子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省屬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管理相關情況應在年度財務決算專項說明中進行披露。
第五章 工作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主管財務負責人)負主管責任,財務、資產管理、內審、監察、法務等部門負相應管理責任。企業相關部門應負責提供審核與監督工作所需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對向會計師事務所和省國資委提供的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對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事項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和審核說明的真實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在資產損失財務核銷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違反程序處理的,省國資委責令予以糾正,并對企業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安徽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已調任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的,移交紀檢監察機構處理。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違反本規則進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的,應追溯調整相關年度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在承辦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審計業務中違反規定,出具不實報告,情節較輕的,省國資委予以警示談話并記入檔案;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從事省屬企業其他審計業務,并提請其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省國資委有關工作人員在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依據本規則,制定本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規則。
????第三十條 省屬金融企業呆賬核銷可依據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工作規則》(皖國資評價〔2011〕187號)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