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省屬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省屬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8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在皖和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04〕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徽省省屬企業,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省和所在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省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對省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省屬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
(三)參與對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和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省屬企業依據省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見附件1)。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五條 省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本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并組織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組織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二)省屬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省屬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四)省屬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 省屬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定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當。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二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第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落實到相應崗位。
第九條 省屬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省屬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逐步達到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十條 省屬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產認真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類省屬企業可以向其列為安全生產重點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委派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其項目建設、收購、并購、轉讓、運行、停產等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實行報批或備案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省屬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
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省屬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省屬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以上規定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監控、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安全。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企業危險源辯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規范各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省屬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提取足夠的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并編制使用計劃,明確費用投入的項目內容、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落實,并將落實情況隨年度業績考核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報送省國資委。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屬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報送省國資委。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季度、年度對本企業(包括獨資及控股并負責管理的企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并填制報表(見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報省國資委。省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事件后,除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外,應當按以下要求報告省國資委:
(一)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較大及較大以上事故,省屬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見附件4),按本辦法規定的報告流程(見附件5)迅速報告。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省國資委,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
(二)由于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屬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
(三)在省屬企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省屬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對本企業發生的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及時報省國資委備案,并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報告省國資委。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系方式報省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省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修訂情況。
第三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 省國資委參與省屬企業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國資委督促省屬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省屬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省國資委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省屬企業半年內連續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省國資委除依據有關規定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外,對省屬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三條 省國資委配合有關部門對省屬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或者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國資委根據省屬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降分、降級處理(見附件6:省屬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降分降級處理細則)。
本辦法所稱責任事故,是指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對事故性質的認定,省屬企業或者省屬企業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 對未按照國家或者省政府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省屬企業,省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并予以降分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省屬企業年度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超過規定起數的,取消其參加該年度省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七條 省國資委對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省屬企業予以表彰。
第三十八條 省國資委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