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全省食鹽市場經營管理的通告
皖經信消費〔2016〕26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食鹽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16〕488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食鹽市場經營秩序,確保全省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明確“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規定“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任何未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證書、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從事食鹽生產、批發業務的均屬無證違法經營。
二、各級鹽業等執法部門在市場巡查過程中,發現市場經營主體超出營業執照經營項目(食鹽批發、食鹽定點生產)范圍的,依法移交工商部門(市場監管)處理。
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貿流通企業,不得向其他經營戶、零售商店、餐飲單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個人等批發銷售食鹽。各食鹽批發企業和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自2017年元月1日開展跨區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省級鹽業主管部門,不得委托沒有批發許可證的企業代理批發銷售食鹽。
四、從事食鹽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飲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需要購進食鹽的,必須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廣大消費者應當從正規的食鹽流通銷售渠道購買食鹽,以防購買、使用假冒偽劣食鹽。
五、嚴禁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從事食鹽生產、批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也不得利用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資產、設備從事食鹽生產。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鹽、工業副產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等鹽產品充當食鹽進行銷售或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七、對于違法從事食鹽生產、批發,從事虛假宣傳,擾亂食鹽市場秩序的行為,各級鹽務、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進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涉鹽違法行為舉報電話:0551-65284110。
特此通告。
安徽省經濟信息化委員會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鹽務管理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