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和全國鹽業體制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加快推進重點改革任務落地實施,根據2016年6月30日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鹽業專題)議定意見,現對2016年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 堅持問題導向,加強部門協調
(一)建立問題反映制度。下半年,請各省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和中鹽總公司每兩個月向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反映一個問題;請中國鹽業協會每個月反映一個問題;請中國鹽業協會組織10家有代表性的重點觀測企業(包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大用戶),每兩個月反映一個問題。
(二)建立專項小組。打擊制販假鹽專項治理專項小組、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參加;鹽業法律法規建設專項小組,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牽頭,法制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參加;鹽行業信心建設專項小組,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公安部、工商總局、商務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信息中心、中國鹽業協會、北京國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參加;碘鹽安全保障和邊遠貧困地區食鹽保障專項小組,由衛生計生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參與。
(三)實現匯報全覆蓋。10月31日前,要實現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向全國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小組匯報打擊制販假鹽專項治理情況全覆蓋。同時,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盡快制定改革相關政策,全面部署加快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加快各地改革實施方案制定工作
請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各自實際制定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確立新的監管體制。有條件的,鹽政執法要直接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暫不具備條件的,現有監管這能加強不能削弱,新的監管體制建成之前,舊的監管責任不能改變。10月31日前,各省(去、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完成改革實施方案制定工作,報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決策程序;11月30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問責機制
(一)督查制販假鹽專項治理進展情況。制販假鹽專項治理活動要明確省級政府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并建立問責機制。各部門分工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工業鹽管理,農業部負責飼料鹽管理,商務部負責進口鹽管理,衛生計生委負責食鹽加碘工作。
(二)督查食鹽儲備落實情況。全國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小組將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鹽儲備的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包括政府、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的食鹽儲備情況不達標的要問責。
(三)督查鹽業體制改革進展情況。對改革推進慢的省(區、市),由全國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小組成員單位組成聯合督導組,開展重點督導。
四、研究制定改革配套政策等相關工作
(一)完善法律法規。根據《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梳理鹽業管理、食鹽專營、食鹽加碘、食鹽價格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時修訂《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鹽業管理條例》,廢止《食鹽價格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牽頭,法制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參加。12月31日前完成。
(二)制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牽頭,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中國鹽業總公司參加。10月31日前完成。
(三)制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財政部、中國鹽業協會參加。12月31日前完成。
(四)制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國鹽業總公司、中國鹽業協會參加。8月31日前完成。
(五)制定《原碘采購與碘添加劑生產、供應保障與管理辦法》。由衛生計生委牽頭,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參加。10月31日前報送法制辦。
(六)制定《鹽行業兼并重組指導意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牽頭,國資委、財政部參加。11月30日前完成。
(七)制定《食鹽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中國鹽業總公司、中國鹽業協會參加。10月31日前完成。
(八)制定《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中國鹽業總公司、中國鹽業協會參加。10月31日前完成。
(九)研究建立涉鹽企業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有關制度。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法制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國鹽業總公司、中國鹽業協會參加。10月31日前完成。
(十)研究明確使用定點生產企業申請食鹽批發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和核查流程,省級食鹽批發企業跨省經營電子備案信息的主要內容和簡要流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參加。11月30日前完成。
(十一)印發不再新登記注冊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的明傳電報。由工商總局負責,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參加。8月31日前完成。
(十二)研究解決打擊制販假鹽立案難、處罰輕的問題。由公安部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參加。11月30日前完成。
(十三)公布有資質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名單和鹽行業“黑名單”。由北京國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國鹽業協會負責梳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信息中心參加。8月31日前完成。
(十四)建立所有涉鹽企業的信用記錄。由北京國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國鹽業協會負責匯總,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信息中心參加。10月31日前完成。
(十五)實現鹽行業信用信息共享。由北京國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國鹽業協會負責落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指導、協調,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信息中心參加。12月31日前完成。
(十六)開展鹽行業失信企業全面核查、整改工作。由北京國泰福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國鹽業協會負責核查有關信息,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指導核查和整改工作,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參加。8月31日前完成核查工作。
(十七)制定中國鹽業總公司改革方案。由中國鹽業總公司負責制定,國資委負責指導,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參加。10月31日前完成。
(十八)在“信用中國”網站設立鹽業信用專欄。由國家信息中心負責,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鹽業協會、北京國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參加。10月31日前完成。
(十九)制作鹽行業月度信用監測報告。由中國鹽業協會、北京國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