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食鹽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電〔2016〕488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方案》)精神,確保改革過渡期間(自《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為改革過渡期)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障鹽業體制改革各項措施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食鹽質量安全監管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方案》要求,從實際出發,加快制定新的食鹽監管體制。有條件的,要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管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不具備條件的,現有的專業化監管職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新的監管體制沒有建成之前,現有的監管責任不能改變;要實現政企分開,鹽業主管機構要與鹽業公司分開。要支持和加強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農業、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密切協作,聯合執法,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在新的鹽業相關國家法規政策生效之前,各地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強鹽業監管工作,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
二、抓緊清理地方性法規和政策
各地要按照《方案》關于“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等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抓緊清理不符合《方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2016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清理工作。
三、有序放開食鹽價格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先建立食鹽儲備體系和供應應急管理制度、后放開食鹽價格”的原則,組織做好食鹽儲備相關工作,部署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及時編制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從2017年1月1日起有序放開食鹽價格。
四、加強食鹽儲備
各省級人民政府食鹽年度儲備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轄區月均食鹽消費量。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要建立食鹽儲備制度,按月建檔記錄食鹽儲備情況。食鹽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本企業上一年度月均食鹽銷售量,最高庫存量不得高于本企業上一年度季均食鹽銷售量。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密切監測食鹽市場動態,定期抽查企業食鹽儲備情況,特殊情況下要會同價格管理部門及時采取投放食鹽儲備、臨時價格干預等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
五、抓緊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公示、聯合懲戒制度,以及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強與行業協會和第三方征信機構的合作,定期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社會資本不得進入食鹽生產和批發領域。擬引入社會資本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要依法依規履行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和批發領域前的信用信息公示程序。
六、繼續開展制販假鹽專項治理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食鹽安全管理開展制販假鹽專項治理的函》(發改電〔2016〕217號)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打擊制販假鹽長效機制,務求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省級及省級以下鹽業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嚴厲處罰違法違規企業
有下列行為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可以予以書面警告;警告無效的,可以吊銷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書:一是參與制販假鹽的;二是食鹽批發企業從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食鹽的;三是連續3個月達不到國家限定的食鹽最低庫存量的;四是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批發許可證書的。
八、指導工業鹽生產企業管好工業鹽
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按照“放管服”相結合原則,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轄區內工業鹽管理辦法,在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同時制定有效措施,指導工業鹽生產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
九、加強鹽產品標識管理
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要確保工業鹽等非食用鹽產品生產企業(包括畜牧用鹽、漁業用鹽),在鹽產品外包裝上用中文明確標注“工業用鹽”或“非食用鹽”的字樣。對銷售無標識或標識不清楚的鹽產品,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對銷售企業書面警告;警告無效的,可依法從重處罰。
十、齊抓共管保障食鹽安全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食鹽安全投訴舉報體系能力建設,暢通食鹽安全投訴舉報渠道。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門戶網站等開通食鹽安全專欄,運用微信、微博、手機應用等新媒體手段加大食鹽安全公益、科普宣傳力度.及時發布食鹽安全警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要以中小城鎮和農村地區以及工礦企業、學校、居民社區為重點,宣傳、普及食鹽安全知識。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食鹽安全監督,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