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聯消費函〔2016〕5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鹽業主管機構,中國鹽業總公司、中國鹽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保障鹽業體制改革各項措施順利實施,按照《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鹽業專題)會議紀要》(發改辦經體〔2016〕1632號)關于2016年鹽業體制改革工作要點安排,有序放開區域市場和打通產銷環節,確保改革過渡期間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做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下同)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改革過渡期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為改革過渡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為止。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從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二、關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鹽業主管機構頒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為止)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經營。
2016年10月31日前,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應完成向轄區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工作,并將獲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信息匯總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
三、關于省級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省經營
現有省級食鹽批發企業、中國鹽業總公司和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食鹽業務,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銷售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一)應告知的主要信息。主要信息包括:1.企業名稱;2.企業注冊地址;3.企業生產經營地址;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聯系方式;5.企業聯系人及聯系方式;6.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7.食鹽批發許可證書編號;8.企業所銷售的食鹽品種及其所銷售食鹽品種依據的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等信息。
(二)告知主要信息的方式。食鹽批發企業主要信息表(附件3)應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銷售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應做好企業信息管理。企業主要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將變更后的信息告知銷售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現有省級食鹽批發企業、中國鹽業總公司和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經營。
四、關于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
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展跨區經營,應主動將食鹽批發企業主要信息表(附件3)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應做好企業信息管理。企業主要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將變更后的信息告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區自主經營。
五、關于食鹽加碘濃度
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當地的鹽碘濃度規定(見附件5),在高水碘地區應供應無碘鹽。
2.省級食鹽批發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