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聯消費〔2016〕211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食鹽管理,確保鹽業體制改革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食鹽企業銷售管理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過渡期內,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下同)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進行:
(一)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
(二)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經營活動;
(三)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四)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二、關于食鹽企業資質管理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
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發生停產歇業、因故退出和破產倒閉等連續3個月不能持續正常生產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應當將資質證書繳回,注銷證書編號,并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數量只減不增。
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利用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資產設備從事食鹽生產業務,不得和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合作進行“貼牌”生產。
三、關于食鹽企業食鹽儲備
食鹽批發企業開展經營業務,應當在企業注冊所在地建立企業食鹽儲備。
四、關于食鹽企業電子商務管理
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食鹽電子商務,并參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要求,將營業執照及其他資質證書正本掃描件置于電子商務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并標明銷售區域范圍。
無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食鹽電子商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其平臺上的食鹽銷售企業無食鹽批發許可資質或超出食鹽銷售區域范圍,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運輸食鹽到銷售地備貨,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跨省備貨,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以在本省范圍內跨區備貨。食鹽批發企業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要履行好專營責任,完善企業儲備制度、保持合理庫存,切實保障食鹽供應,確保不斷供、不脫銷。
國家發展改革委王鵬 010-68505903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