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別人販賣假冒食鹽,她也動心了,于是購進大批假冒食鹽,在家中分裝、銷售。
近日,臨泉法院審理了一起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3名被告人一審分別獲刑。
分裝銷售假冒食鹽,被警方查處1.5噸
去年4月10日,臨泉縣鹽務局鹽政執法人員在老集鎮、范集鎮等地檢查時,發現部分居民家中食用的是假冒“中鹽”牌小包裝食鹽。
經查,這些鹽是范集的陶某銷售的。經檢驗,涉案鹽品僅符合工業鹽二級標準,不符合國家食用鹽標準。
隨即,案件移交臨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陶某接到警方通知,主動投案自首;上線胡某經網上通緝后被抓獲;尚在哺乳期的嫌疑人楊某接到警方通知,主動投案自首。
原來,陶某于去年年初參加同學聚會,認識了阜南縣的胡某和他的女友楊某。兩人一直販賣假冒食鹽,并稱“販假鹽賺錢快”,她就動心了。
去年4月,胡某和楊某向陶某銷售了用啤酒箱包裝的小包裝假冒“中鹽”牌食鹽80袋,每袋0.5公斤,陶某將這些鹽銷售到周邊鄉鎮。
初嘗“甜頭”后,陶某要求銷售大包假冒食鹽。胡某和楊某將每袋50斤的30袋大包假冒食鹽送至她家,讓她加工分裝。胡某和楊某還向陶某提供了假冒“中鹽”牌包裝袋及封口機,陶某與家人將大袋假冒食鹽分裝到假冒“中鹽”牌包裝袋中。
案發后,鹽政執法人員在陶某處查獲750公斤假冒大包食鹽、啤酒箱包裝的小包裝假冒“中鹽”牌食鹽700公斤,散裝假冒食鹽100公斤以及封口機、包裝袋2200只、電子秤等物品。
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審3人分別獲刑
近日,臨泉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等三人銷售假冒食鹽,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胡某曾因在阜南、臨泉邊界地區制售假冒食鹽,已于2015年被臨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重操舊業,屬于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楊某、陶某均是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對他們宣告緩刑。
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八千元;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說法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為。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