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川辦發〔2017〕54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8日
四川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6〕64號)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總體部署,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以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為基礎,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理順管理體制,推進政企分開,調整食鹽監管職能,落實、強化監管責任,建立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鹽業行業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鹽安全市場監管、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鹽業監管新體系,營造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促進我省食鹽行業安全、可持續發展。
二、職能調整
(一)將原省鹽務局承擔的鹽業行業管理職能,調整到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實施全省鹽業行業管理工作,承擔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鹽業發展規劃,制定、組織實施產業政策。
(二)將原省鹽務局承擔的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調整到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全省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執法。
(三)全省鹽業主管機構和監管執法機構由省級以下垂直管理體制,調整為省、市、縣分級管理。撤銷各市(州)和縣(市、區)鹽政稽查處(所)。各市(州)和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為當地鹽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鹽業行業管理與食鹽專營管理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當地的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執法。
(四)省鹽業地質鉆井大隊交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管理。
三、主要職責
(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省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專營管理工作。
1.組織貫徹落實國家食鹽專營政策和相關鹽業法規規章,擬訂全省有關鹽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2.依法查處食鹽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負責組織編制全省鹽行業發展規劃,制定產業政策;
4.指導和推動鹽行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
5.制定和組織實施食鹽供應應急預案,落實食鹽儲備制度;
6.組織審核食鹽定點生產、批發許可證核發和換證;
7.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及高管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8.負責受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的跨省、跨區域信息告知并對外公示;
9.負責推動省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
10.指導工業鹽生產經營企業建立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協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無標識或標識不清的鹽產品;
11.配合物價管理部門做好食鹽零售價格市場監測和特殊情況下的價格干預工作,保持食鹽價格基本穩定;
12.協同財政部門對少數民族地區運銷費用補貼進行監督管理;
13.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監測與宣傳工作;
14.負責鹽業行業的統計、分析,監測鹽行業經濟運行態勢,協調處理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15.指導市(州)、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鹽業行業管理與食鹽專營管理工作;
16.承辦省政府交辦的有關全省鹽業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的其他事項。
(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全省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
2.組織指導全省食鹽生產、經營、消費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組織開展食鹽日常監管、專項整治、監督抽查和快速檢測工作;
3.組織指導全省食鹽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和責任約談工作,指導食鹽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4.建立問題食鹽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
5.組織開展食鹽安全性評價和風險監測,負責食鹽安全風險排查、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
6.負責食鹽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鹽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7.組織開展食鹽質量安全宣傳和科普教育,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監測與宣傳工作;
8.配合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推進食鹽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體系建設;
9.負責食鹽質量安全信息化建設、統計、數據庫建立和數據分析;
10.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負責組織查處食鹽安全重大違法案件,組織指導監督地方食鹽稽查執法工作,協調督辦跨地區重大違法案件,受理食鹽質量安全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11.指導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12.承辦省政府交辦的有關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三)各市(州)、縣(市、區)參照省級層面做法對職責分工進行相應調整。
四、機構編制
(一)保留四川省鹽務管理局牌子,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掛牌,按程序報中央編辦審批。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明確專門的工作機構,分別負責全省鹽業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職責,以及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責。采取適量增編和部門挖潛調劑相結合的方法,保證兩部門新增鹽業管理職責工作所需編制。
(二)各市(州)、縣(市、區)比照省級層面做法,按照機構編制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明確鹽業管理和食鹽安全監管相應機構并核定編制,確保鹽業相關管理職責只加強不削弱,各項工作正常運轉,不出現“空檔、斷檔”。
五、現有執法人員分流安置
按照“考調招錄一批、離崗待退一批、培訓轉崗一批、協商解除合同一批”的方式,對現有執法人員進行分流安置。依法妥善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六、組織實施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我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審批工作。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地區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建立鹽業體制改革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改革所涉及的編制調整、經費來源、人員安置等事宜。各市(州)、縣(市、區)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于2017年6月20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確保6月30日前印發實施。2017年底前完成職能移交、機構編制落實、人員分流方案制定等工作,實現政企分離。